同性婚姻

同性婚姻

尽管少有传统社会将同性结合视为一种婚姻形式,但根据历史文本和人类学民族志,在不同时期以及不同地域的社会,对同性关系的结合有不同范围的接受程度。而同性之间作为情人眷属同居生活,乃至缔结婚约,在古代的部落民族以及文明社会当中,并不全然毫无踪影[126][127]。

从中国明清时期,两个男子拜堂成亲的“契兄弟”,到不愿出嫁男子,二女同居共营生活的“自梳女”,以及美洲原住民具巫医身份的双灵等等,皆可视为古代同性或非异性恋伴侣共同生活的历史见证[128][129][130]。

历史上,家族、宗教和政府常常左右婚姻缔结的模式[131]。在当代的同性婚姻立法,则由于关系到政府规管婚约缔结的身分法,而涉入了公共领域的讨论[132][133]。

同性婚姻立法的反对者,通常诉诸传统社会的婚姻习俗为男女结合之形式,并以生育后代作为婚姻之必要目的,同性双亲不符孩童最佳利益,来反对同性婚姻之立法[134]。

支持者则指出,国家设立的婚姻制度乃是随时而异的演变过程[135][136][137]。开放同性婚姻使得同志得以和其伴侣进入婚姻制度,并不会影响到异性恋男女结婚共组家庭[138][139]。当今的婚姻制度,也已扬弃过往的嫡长子继承制观念,而强调婚约缔结为当事人的人格自主决定,让不愿和无法生养小孩的人,以及老年人也能有结婚和再婚的权利[140]。

承认同性双亲与子女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孩童权益,对此进行限制反而损害其子女的最佳利益。针对同性双亲与子女所作的研究,也显示双亲性倾向,并非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在法律上对此做出差别待遇和限制,乃是基于没有可靠理由的偏见[141][142]。

国家承认同性婚姻,是实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宪政主义原则,禁止同志和其同性伴侣进入婚姻关系,反而是基于性倾向或性别做出差别待遇的歧视性制度,剥夺同志组成家庭的基本权[143][144][145]。

同性婚姻的立法,涉及少数人权利与宪法基本权、宗教对非异性恋的态度、婚姻与家庭的社会功能等论辩。其它延伸出来的争论,则讨论共同生活制度是否能有婚姻以外的想像,而得摆脱其长久以来的父权意涵[146]。

有人质疑政府是否应介入私人的亲密关系,对婚姻制度是否有必要由国家加以控制管理,抱持怀疑的态度[147][148]。

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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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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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国际人权宣言文件将婚姻与家庭视为“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政府保障的权利”。1948年,联合国大会在巴黎通过世界人权宣言,其中第16条规定[149]:

成年的男人和女人(英语:men and women of full age),不受种族、国籍和宗教之限制,皆有权结婚与建立家庭;

只有在将成为“婚配双方”当事人自由且完全之同意下(英语:with the free and full consent of the intending spouses),才能缔结婚姻。

以此宣言为基础,在1954年起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于1966年12月16日开放各国签署缔约,鼓励政府承担责任,尊重个人的公民、政治等权利。当中,世界人权宣言保障婚姻家庭权利的第十六条规定,出现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第二十三条。虽然国际人权公约明示婚姻家庭作为政府应当保障的权利,但对于同性婚姻之立法,是否为缔约方所必须之义务,以及此处之婚姻是否涵盖同性婚姻,有各种不同的观点。

据2002年“Ms. Juliet 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一案,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所作出的解释,人权事务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3条第2项有关结婚权之规定,未课予缔约方有设立同性婚姻的义务。但此案的协同意见书中,Rajsoomer Lallah与Martin Scheinin两名委员表示,这并不代表这项法律上的差别待遇,永远不会构成第26条规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违反。并指出公约虽未明订相关义务,但并未限制国家以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在内)承认同性伴侣关系[150]。另外有些人主张人权事务委员会对此案的论理有问题,并指出2017年后,人权事务委员会就两项申诉(communications)作成的决定,以及在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里,敦促国家承认同性婚姻以解决性倾向歧视,似乎反映了人权事务委员会于此案的观点变化[151][152][153][154][155]。在2024年的 V.W.G. and E.H. v. Albania 案,委员会认定未穷尽国内救济程序而未受理“国家未承认同性伴侣法律关系”的申诉,有五位委员联名发表不同意见书,认为该案应得到受理,并主张国家的不作为违反了公约的17(1)、23、26条,单独或与第2(3)条结合[156]。

参与台湾2013年和2017年“两公约国家报告国际审查会议”的国际人权专家表示:“台湾法律仅承认异性婚姻,而不承认同性婚姻及同居关系、否认同性伴侣及同居伴侣的许多利益是歧视性的”,并建议台湾政府应当修正民法,给予多元家庭予以法律承认。这些国际人权专家“乐见台湾政府采取行动,计划将同性婚姻纳入法律”,并认为此“将显现台湾在对抗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歧视上是亚太地区先锋”[157][158][159]。

虽无明文条约义务,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事务委员会,数次在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里,敦促国家提供同性伴侣的法律承认与保障,以确保各种形式的家庭在经济、社会权上之平等[150][160]。

审理《欧洲人权公约》的欧洲人权法院认为缺乏欧洲共识,保留欧洲各国是否及如何保障同性伴侣关系之判断馀地(英语:Margin of appreciation),不课予设立同性婚姻的义务。另一方面,又认定同性伴侣组成的家庭仍须受到第8条对家庭生活的保障,凭借小幅更新解释和限缩通案影响力来促成制度变迁[161][162][163]。2015年7月21日,欧洲人权法院在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 案,指义大利没有同性婚姻,同时亦没有提供同性伴侣民事结合的权利,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讯隐私[164][165]。欧洲人权法院在 Fedotova and Others v. Russia(2021年7月13日判,2023年1月17日大法庭(英语:Grand Chamber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对俄罗斯的上诉维持原判)、Buhuceanu and Others v. Romania(2023年5月23日判)、Koilova and Babulkova v. Bulgaria(2023年9月5日判)、Przybyszewska and Others v. Poland(2023年12月12日判)亦作出同样判决。欧洲人权法院在 Vallianatos and Others v. Greece(2013年11月7日判)、Maymulakhin and Markiv v. Ukraine(2023年6月1日判)除公约第8条外,也援用第14条禁止歧视的条款作为论据[166][167][168][169][170]。

2018年1月9日,位于哥斯大黎加首都圣荷西的美洲人权法院(英语: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公布于2017年11月24日作成之谘询意见(英语:Advisory opinion),认定按照美洲人权公约第11条第2项及第17条规定 ,同性伴侣享有与异性伴侣一致的平等结婚权利。会员国必须依据公约规定之意旨,立法尊重并保障同性伴侣与其家庭关系所延伸之所有一切权利[注 8][171][172][173]。

保障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人权的《日惹原则》,其第24条“建立家庭的权利”规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个人建立家庭,不受到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政府应立法“承认家庭形式的多样性,包括不由血统或婚姻来定义的家庭”。在未通过同婚或伴侣制度的情况时,至少应做到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同性未婚伴侣,能够平等获得异性未婚伴侣所能够获得的任何义务、权利、特权或福利。”[150]

澳洲人权委员会(英语: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委员Edward Santow,引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指出此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视的原则,要求民事婚姻不应仅限于异性伴侣,更该保障至同性伴侣。他称此为国际人权法逐渐趋向同意的共识[174]。

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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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奥贝格费尔诉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基于宪法保障每个人的自主决定权与平等权,判定同性与异性伴侣均应有平等的结婚权利。主张承认同性婚姻才能保护家庭与孩童利益,否认同性婚姻会强化对同性伴侣的污名[175][176]。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多次援引判定禁止不同肤色通婚违宪的深爱夫妇诉维吉尼亚州(英语:Loving v. Virginia)案(Loving v. Virginia),作为在此案中运用平等保护条款和正当法律程序条款的前例[177][178]。

南非(2005)[179]、尼泊尔(2007, 2023)[180]、巴西(2011)[181]、墨西哥(2015)[182]、哥伦比亚(2016)[183]、台湾(2017)[184]、奥地利(2017)[185]、哥斯大黎加(2018)[186]、厄瓜多(2019)[187]、斯洛维尼亚(2022)[66]等国,以及美国(2003-2015)[188][189]、加拿大(2002-2005)[190]某些州的宪法审理机构,亦判定政府未保障或禁止同性婚姻,违反宪法平等权之规定。南非大法官奥比·萨克斯更指利用民事结合制度成立专法取代同性婚姻,给予“隔离但平等”(Seperate but equal)的保障,是对被区隔弱势群体人性尊严的贬损[179]。

社群主义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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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著重权利论述的自由主义路径,提倡社群主义的学者迈克尔·桑德尔认为对于婚姻制度,乃至于其它公共事务的讨论,无法忽略权利中所蕴含的道德或内在价值而达成。

他主张,任何看似中立性的立场,其实都是对议题作出潜在的道德价值推论,判断了何谓良善的生活。他引用支持同性婚姻的麻州法官Margaret Marshall之言:婚姻“是我们社群中最被珍惜、最值得的行为”,婚姻的关键并非生育,婚姻的基本关键和目的是“伴侣彼此的永久许诺”,主张麻州法官非仅仰赖权利取径,并且是在同意同性婚姻符合此一价值原则的判断中,获得了国家应当开放同性婚姻的伦理学推论[191]。

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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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宗教和同性恋

世界各地同性婚姻立法的阻力,通常来自于福音派基督教教会、罗马天主教教会、东正教教会、大多数穆斯林组织,以及各种带有文化保守主义或宗教保守主义色彩的宗教团体[192][193][194]。这些反对团体,常站在视“婚姻”为自身所信奉宗教教义或文化规范所有物的立场,认为同性婚姻无法与其所属的教义或文化相容,而对其立法采取反对的姿态。

然而也有来自佛教[195]、道教或民间信仰[196]、一贯道[197]以及基督教[198]等宗教团体的成员[199][200],主张立法才能鼓励个人及社会以负责的态度看待婚姻及家庭,进而保障和促成诸多的“社会共善”;另外,这些团体或成员也呼吁正视传统及经典对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存在著多元诠释的可能性,建议透过对话形成切合当下处境、与时并进的信仰教导[201]。

其它信仰的宗教组织,例如印度教美国基金会(Hindu American Foundation(英语:Hindu American Foundation))[202]、澳洲印度教祭司委员会(Australian Council of Hindu clergy)[203]、穆斯林进步价值协会(Muslims for Progressive Values(英语:Muslims for Progressive Values))[204],美国犹太拉比中央会议(Centr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Rabbis(英语:Centr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Rabbis))[205],以及一神普救协会(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英语: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206]等,也都发表过支持婚姻平权的声明。

宗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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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婚姻的宗教团体,声称同性婚姻立法会影响到宗教自由。这些宗教人士担忧若所属宗教的教义与同性婚姻有所冲突,那么拒绝为同性伴侣主持宗教仪式的行为,可能会引致反歧视法律诉讼,致使宗教组织必须违背教义接受同性婚姻。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甘迺迪指出,美国宪法对宗教自由的保障,已确保宗教组织享有对婚姻的自主信念[207]。法律不会要求宗教组织为同性伴侣主持婚礼的义务,亦不要求宗教组织接受同志成为教内的圣职者。这些属于宗教组织内部的事务,由宗教组织自主决定。反歧视法所规范领域也限制在职场聘雇、学校教育、公共服务、对公众的商品买卖,无法成为对宗教内部事务进行诉讼的法源依据[208][209]。

信众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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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宗教研究所在2016年American Values Atlas计画随机访问四万多名美国民众的民调显示,对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整体态度为58%支持32%反对,2014年为54%支持,38%反对。当中有85%的佛教信众支持同性婚姻法制化,其次的支持比例为无宗教78%,犹太教73%,印度教67%,主流基督新教63%,天主教63%,东正教59%,这些宗教的多数信众支持婚姻平权;美国穆斯林和少数族裔基督新教信众的支持与反对者旗鼓相当,44%的伊斯兰教信众支持,而有41%反对;三股宗教信仰群体(占总人口19%)反对多于赞成,分别为摩尔门教37%支持55%反对,福音派基督新教31%赞成61%反对,耶和华见证人25%支持53%反对[210][211]。

据中研院在2015年“台湾社会变迁基本调查计画”第七期第一次,随机访问两千多名台湾民众的调查资料显示,对同性婚姻法制化整体态度为54%支持37%反对。在这当中,无宗教信仰者(占样本比例20%)有72%支持同性婚姻法制化;佛道教系统(占样本比例73%)支持略多于反对,分别为佛教49%支持43%反对,道教59%支持33%反对,民间信仰49%支持40%反对,一贯道48%支持和反对;基督宗教系统(占样本比例6%)的信仰者反对远多于赞成,基督新教32%支持64%反对,天主教29%支持68%反对[212]。

根据American Values Atlas (2016年)的调查,61%的美国人反对商家可用信仰因素为由,拒绝对LGBT群体提供服务或商品买卖[210]。

家庭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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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家庭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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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大多将一夫一妻的男女婚姻视作所有婚姻型态中最为完美理想的样态。

支持同性婚姻者,则多认为婚姻并无固定完美的样式,随著各地环境与社会制度的不同,婚姻的形式也随之适应发展。历史上,曾经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对偶婚的婚姻形式。在母系社会还有走婚、访妻婚等强调母系家族的样态。理想的婚姻制度应当是朝向平等和亲密关系内的对等协商迈进,把生养子女当作一种生命选择,而非压迫他人承担的义务[213]。

家庭亦非必定具备丈夫或父亲、妻子或母亲等角色,例如摩梭人的传统家庭是由母亲和舅父作为家长,父亲与子女不属于同一家庭。而在父系社会中,亦有不少因父母离婚、父母其中一方死亡或未婚怀孕而形成的单亲家庭。也有些情况父母皆不在、于是与祖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亲属组成家庭。

收养与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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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LGBT收养和LGBT抚养

反对同性婚姻者,不少也反对同志收养子女之自由,乃为保障子女利益、避免有无法理解男性、女性性别角色差异之机会,而影响其性别认同和性倾向。这些反对者,亦提出Mark Regnerus等人所作的研究,认为不就此限制收养,对子女成长有不良影响[140][214]。

支持者则认为,男性、女性之性别角色差异,除习自养亲外,尚可习自亲族、友人、学校及其他社会关系。而成长过程中所形成的性别认同和性倾向,亦为子女人格自主发展之自由[140][215]。此外,小孩有人收养照顾,也比待在社福机构要好,而目前仍有许多儿童等待被收养。对收养资格的评估,则应交由专业的收出养机构社工员对个别的收养者作综合判断,而非片面针对性倾向此单一因素来加以否定[216]。

反对者常引用的社会学者Mark Regnerus(英语:Mark Regnerus)所作之统计研究,其研究方法已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遭多次挑战。美国心理学会和美国社会学学会(英语: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皆严厉质疑该研究未能明确界定其研究对象,亦未排除多种影响因素,认为此份研究实无参考价值[140]。Regnerus本人则被美国国家税务局指涉嫌受到基督教保守派组织资助78.5万美金来完成此份研究[214][217]。

大多数针对同性双亲与子女所作的社会科学研究,则显示双亲性倾向,并非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因素之一[218][219][220][221]。一份1995年的美国研究指出,由男同志父亲抚养的儿子,超过90%的性倾向为异性恋。儿子的性倾向为何,与其可能相关的环境变数(例如与父亲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之间,亦没有产生统计显著差异[222]。许多专业学会,如美国心理学会、美国精神医学学会、美国儿科学会、美国社会学协会、台湾精神医学会、台湾儿童青少年精神医学会等,皆发表类似声明,指出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长,与家庭及社区稳定息息相关,而与养育者的性倾向无关[223]。

此外,同志伴侣仍能透过单身收养制度,达到收养之目的和共同养育的事实。另外有些人,则是想要收养伴侣和前一段关系的孩子。限制这些家庭其双亲和子女的亲权,是对儿童权利和家长保护与教养权的侵害[140][216]。

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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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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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法制化的地区不但没发生生育率因此下降,与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率也不存在有达到统计显著性水准的关联。通过同性婚姻反而对促进该地的性别平等产生正向影响,有助于提升社会的性别意识,减少因权力分布产生的性别阶层[224][225]。

有研究显示,同性恋者的生理、心理和财政状况皆适合于缔结婚姻。若得到社会制度的支持,已婚同性伴侣所抚养的孩子将受益于此[226][227][228][229][230][231]。美国人类学会指出,不允许同性结婚会加剧针对同性恋者的社会污名和歧视;此外还指出“文明或可行的社会秩序建基于将婚姻限制为‘异性之间独享’”的说法并不受到社会科学研究的支持[232][233]。法律承认同性别婚姻的效力,亦能使处于同性亲密关系的人获得税项减免,及其伴侣的财产继承权和医院探视权[234]。

促进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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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共健康与医学领域的研究,同性婚姻法制化,不但对减少污名、误解、和歧视有正向影响,更能改善促进同志人群的身心健康[235][236][237]。在禁止同婚的美国州,LGBT群体患上精神疾病的比例,较通过平权的州者为高[238]。在麻萨诸塞州通过同性婚姻后,同性恋以及双性恋男性去医院寻求医疗和精神照护的次数显著降低,花费也大为减少[239]。亦有研究发现,2015年全美国同性婚姻通过后,青少年的企图自杀率下降,尤以同性恋与双性恋的青少年最为显著。作者指同性婚姻通过后,同志青少年会觉得“未来比较有希望”,霸凌事件降低,承受的污名也少了[240]。

其他的研究则显示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促成社会污名和男同志的情感关系难以稳定和公开,进而减少获得健康照护资源的机会,增加了感染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风险[241][242][243][244]。

社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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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主张,婚姻作为一种重要的家庭经济支柱,以及激励彼此相互照顾的身份契约,有助于他人获得经济和情感的稳定支持。单身人士容易遭受经济拮据,以及不受社会福利保障的困境。人不分性倾向和性别认同,都需要这种基本的身份契约保障,而社会能从这样的稳定中获得利益[245][246][247]。

主条目:同妻

另据估计,巨大的社会压力,已导致中国大陆约1600万同性恋男性与女性结婚,与男性结婚的同性恋女性约400万。然而处于这类婚姻的另一方,可能要忍受丈夫或妻子的性冷淡和精神折磨,彼此也难获得长久幸福[248][249]。制度若无法含纳所有人,许多人会为符合社会规范,而硬是调整自己符合制度需求。社会对同婚的否定,容易让更多同妻或同夫现象发生[250]。

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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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彩虹经济

通过同性婚姻影响最为直接的行业是婚礼产业。据统计,美国通过同性婚姻的三年内,将为联邦政府及各州带来约1.87亿美元的税收收入,对美国经济的贡献将达26.2亿美元。不过,相对于2014年美国17.4万亿美元的GDP总量,同性婚姻的直接经济影响似乎较为有限[251]。瑞银(UBS)的首席经济分析师Paul Donovan认为同性婚姻影响到美国人口的6%到7%,这势必会对经济产生影响。一方面,它会提高劳动力流动性。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对同志群体的歧视,从而提高生产效率。《福布斯》的一篇报导提出了反驳。该报导认为同志人口并不高,因此同性婚姻对美国总体经济的影响很小[251]。

根据美国国际开发总署(USAID)资助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一份调查2011年各国法令对同志的保障程度与其经济发展成果是否有相关性的研究,其结果显示“法律认可同性倾向之全球指数”(GILRHO,Global Index on Legal Recognition of Homosexual Orientation)和“人均国民生产毛额”(GDP per capita)及“人类发展指数”(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之间呈现正相关。该报告中,分析了产生如此相关性的因素[252]:

人力资本:国家经济成长是个人生产力的总和,如果在教育、职场限缩甚至排除了同志族群学习技能或施展长才的机会,或因不友善的职场影响同志的工作表现,如此国家的整体生产力势必打折扣。

后物质主义:物质生活富足之后,人民会开始重视人身自由、平等公民权、尊重少数族群等概念。

国家为显示其现代化及开放而选择采取接纳同志族群的政策,进而招来观光、外国投资、及跨国贸易伙伴等收益。

能力取向:这个理论不再只强调个体创造的收入,而是国家需帮助每个人成为他想要且能够成为的人,个体都得到自由发展的空间而有更好的生活,也因此除了人均国民生产毛额外,还加入人类发展指数作为评估标准。

另外,企业若能提倡尊重差异的精神,支持婚姻平权,也能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进而开发彩虹经济的新客源[253][254][255][256]。

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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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分类:LGBT题材作品

2016年网路剧《上瘾》该剧被封为中国“同志剧”指标,但因台词露骨尺度大胆,而遭广电总局封杀下架,之后更有条列规定,不能在电视剧中出现轮回转世、离奇案件、同性恋、婚外情、早恋等情节[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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